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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俊峰杀城管案:什么能比阳光还更灿烂?

Written By CDP.ORG on 2011/05/27 | 5/27/2011

     ■ 巩胜利(独立学人) 

     【核心提示】:5月9号,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两名城管一案,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,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的一审判决。这个裁定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,许多网民都纷纷对此提出质疑,其中包括夏俊峰杀死城管,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性质?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?明明有6名证人证实,夏俊峰在其物品遭到扣押时被打,为什么法律竟未能获准出庭作证?以及被害人死亡,是否因为抢救不及时等等……。连日来,这些争议引发中国公民在网上极大关注。
   
     据中国官方《人民日报》19号的报道,为此记者近日走访了一些关注此案的专家学者、法律界人士以及主审法官。众所周知,辩护方没有证人出庭,成为广大网民质疑本案二审程序公正的一大问题。对此,辽宁省高院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苗欣介绍说,在庭审中,辩护方提供了由史春梅等7名证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,证实了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,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;但由控方提供的夏俊峰本人的供述,却否认执法人员曾经殴打过他 (尽管后来又改口了)。考虑到6名证人的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当时的口供存在矛盾,所以法庭方面未予采信,并据此认为,相关证人没有必要出庭作证(李庄案亦是如此)。就是说:在没有证人、证据的情况下依然要作出审判。
   
     有证据不用,没有证据也要审判,这是什么样的法律环境与这个国家标榜的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?难到就是这样“让公平和正义比阳光还灿烂”?
   
     不过,针对这位主审法官的上述解释,本案的二审辩护律师滕彪博士当天便提出质疑说,既然证言相互矛盾,为何偏偏对有利于被告的证言不予采信呢?法院未让目击证人出庭作证,直接否定了辩方提供的对夏俊峰有利的证据;同时却采纳了城管方面提供的对夏俊峰不利的种种书面证言。进年来,中国法庭出现了没有证据、没有证人的法律审判每每出现,这让中国法律——刑法、宪法标榜为“公正、公平、公开”者每每蒙羞,不齿于天下!据人民网19号的报道,滕彪律师表示,根据辩方的证言,夏俊峰在被带到城管办公室之前曾经遭到殴打,鞋底被打掉,东西洒了一地,并被强行带上城管的车。因为夏俊峰反抗,被带到办公室后遭到殴打的可能性很大,相关证据也表明,当地城管经常使用暴力殴打摊贩,致生活在最底层的人群民不聊生。
   
     另一方面,案发后夏俊峰给家人打电话的通话清单以及夏本人的证言都能表明,夏俊峰当时是在激愤之下挥刀“胡乱”扎一气,之后便迅速逃离现场。随后给家人打电话,仍非常关心受害者的伤情,这表明夏俊峰并无杀人故意,只是属于被殴打过程中的愤怒反抗而已,这些证据也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,夏俊峰扎人时确曾被殴打。
   
     滕彪反问道,一个身体不占任何优势,甚至需要摆地摊来养家糊口的下岗工人,跑到城管办公室去杀死两个身体强壮的城管,动机何在?为什么夏俊峰在闹市区被打不还手、东西被抢也不还手、在自己爱人苦苦求饶时仍不还手;在被拽上车时不动手、在下车后进办公室之前也不动手,却偏偏在进了城管办公室,失去了逃跑机会之后,竟会主动用刀去伤害那两名城管呢?由此可见,法院的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故意,是完全违反法律逻辑的,也是不合情理的。滕彪律师最后强调说,被害人两死一伤的后果虽然严重,但并不能以此来排除夏俊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。要知道,在防止瞬间的难以预测后果的不法侵害时,对防卫的方式、防卫程度的选择余地是非常有限的。综合夏俊峰被抓、被打、被迫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,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,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完全不同。
   
     对此,有观察人士注意到,以往积极关注此类事件,勇于为民请命的大多是《南方都市报》等一些先锋媒体,而这一次《人民日报》也主动冲在了最前面,为民说话,为最底层人群说话,着实令人关注。 (作者系《国情内参》首席研究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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